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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藥業(yè)(002737.SZ)高送轉內幕交易人虧損 關彥斌泄密

2020-08-25 14:37:07 來源:中國經濟網

二、崔淑平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接觸情況

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崔淑平在葵花藥業(yè)哈爾濱辦事處做后勤工作,負責關彥斌的生活事務,為其提供買菜、買報紙、洗衣服等生活服務。2018年3月12日至3月15日,崔淑平在關某斌家中工作,為其提供生活服務,與關某斌存在接觸。

三、崔淑平內幕交易“葵花藥業(yè)”

(一)證券賬戶基本情況和資金劃轉情況

崔淑平證券賬戶托管于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山路證券營業(yè)部,由其本人實際使用。2018年3月15日,崔淑平證券賬戶從其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入680萬元,其中150萬元是2018年3月5日自何某銀行賬戶(崔淑平稱系其兒子的銀行賬戶)轉入,剩余資金為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自有資金。

(二)證券賬戶交易“葵花藥業(yè)”情況

2018年3月1日至3月9日,崔淑平證券賬戶累計賣出“葵花藥業(yè)”5萬股,成交均價36.93元/股,成交金額184.66萬元。

2018年3月14日至3月15日,崔淑平證券賬戶轉入680萬元,共買入“葵花藥業(yè)”19.11萬股,成交均價38.51元/股,成交金額735.97萬元。經計算,該證券賬戶買入的上述19.11萬股“葵花藥業(yè)”實際虧損9.4萬元。崔淑平證券賬戶集中大量買入“葵花藥業(yè)”,與其日常證券交易習慣明顯不同,且證券交易資金量明顯放大,占內幕信息敏感期證券買入總量99.46%。同時,上述證券交易、資金變化發(fā)生于葵花藥業(yè)董事會審議通過2017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當日和次日,與內幕信息形成、公開過程高度吻合。

綜上所述,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崔淑平證券賬戶交易“葵花藥業(yè)”行為、資金流向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交易行為存在明顯異常,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信息、交易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崔淑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崔淑平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崔淑平交易“葵花藥業(yè)”的行為發(fā)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其涉嫌內幕交易“葵花藥業(yè)”的行為,應當由黑龍江證監(jiān)局管轄,不應該由山西證監(jiān)局管轄。

第二,田某、張某輝于2018年3月1日向關某斌匯報相關工作時,對于2017年度經營利潤提出的分配建議,并未形成董事會利潤分配方案議案。同時,葵花藥業(yè)于2018年3月4日向時任董事發(fā)出董事會會議通知時,關于利潤分配方案的部分是空白,并無相關具體內容,故內幕信息形成時間應當是2018年3月14日下午葵花藥業(yè)完成董事會以后。

第三,崔淑平只是葵花藥業(yè)哈爾濱辦事處的后勤工作人員,其很少與關某斌有交流,而且關某斌回家從不談論工作的事情,故崔淑平不可能從關某斌處獲知葵花藥業(yè)的內幕信息。

第四,崔淑平于2018年3月14日至3月15日買入“葵花藥業(yè)”19.11萬股,是基于對利好信息的掌握和對“葵花藥業(yè)”的長期看好,且符合其以往證券交易習慣。

我局認為,第一、崔淑平內幕交易“葵花藥業(yè)”行為屬于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交辦案件。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條第二款,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監(jiān)管職責規(guī)定》(證監(jiān)會令第118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山西證監(jiān)局作為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依法具有對交辦的崔淑平內幕交易“葵花藥業(yè)”行為立案調查和實施行政處罰的職權。我局對崔淑平的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二,2018年3月1日,關某斌、田某、張某輝等三人,就2017年利潤分配的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研究,并提出1股分1元、10股轉增10股的具體意見,使201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進入動議籌劃階段。2018年3月16日,葵花藥業(yè)將審議通過的2017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予以披露。故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3月1日至3月16日。我局對崔淑平的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第三、崔淑平在日常生活中為關某輝提供生活服務,彼此存在接觸。2018年3月14日至3月15日,即葵花藥業(yè)董事會審議通過2017年度利潤分配預案期間,崔淑平證券賬戶集中大量資金,連續(xù)買入“葵花藥業(yè)”19.11萬股,成交金額735.97萬元。崔淑平交易“葵花藥業(yè)”行為、資金流向與內幕信息形成、公開過程高度吻合,與其日常證券交易習慣明顯不同。崔淑平的申辯意見未能對其交易“葵花藥業(yè)”作出合理說明,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我局對崔淑平的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對崔淑平處以2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監(jiān)會山西監(jiān)管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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