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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使用家電產品這些知識須牢記 收貨后及時查看信息

2021-04-21 11:22:26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浙江省海寧市消保委近日發(fā)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家電產品時,應掌握一些法律法規(guī)知識,以便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家電類產品有安全使用年限,并非“一買永逸”。

中國家用電器協(xié)會2020年1月10日發(fā)布的《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標準,對冰箱和葡萄酒柜、空調、洗衣機和干衣機、吸油煙機、燃氣灶、電熱水器六大品類八種產品給出了8-10年的安全使用年限。企業(yè)宣傳的產品質保年限是企業(yè)自己對消費者做出的產品整機或關鍵部件的修理、更換、退貨承諾,因此,安全使用年限與產品質保年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建議:購買家電時,應向銷售人員了解產品的相關知識,并查看使用說明書。要改變“沒壞就不換”的傳統(tǒng)思維,因為家電產品超期使用后,一旦出現(xiàn)問題,就有可能發(fā)生涉及人身與財產安全事件,需要謹慎對待。

二、收貨后及時查看產品外觀與生產日期,防止錯失“維權良機”。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建議:購買的家電到貨后,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查看產品外觀與生產日期,如果發(fā)現(xiàn)外觀存在明顯異常,應及時向經營者提出,如果不及時反映,事后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簽收前就存在問題,就會陷入維權困境。同時,目前家電銷售沒有“庫存商品”的明確時間界線及必須在銷售憑證上注明生產日期的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及時查看而產生糾紛后,很難獲得理想中的結果。

三、耐用商品六個月內出現(xiàn)瑕疵,舉證責任實行“倒置原則”。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xiàn)瑕疵,引發(fā)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建議:在使用過程中一旦發(fā)現(xiàn)家電存在質量問題,應及時向經營者提出。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消費領域的一些特殊情況作了特別規(guī)定,消費者可以根據這些法律規(guī)定,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要求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經營者不能證明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就應該承擔三包責任。

四、列入規(guī)定的三包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

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guī)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建議:在維權過程中,應在第一時間找準目標,部分銷售者會向消費者解釋稱產品是廠家生產的,所以要找廠家,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銷售者是第一責任人,通常情況下,生產廠家與消費者不可能在同一個地方,遇到該類情況時應該先向銷售者提出合理訴求,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維權成本。

五、商品出現(xiàn)“缺陷”情況時,消費者維權有“選擇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建議:在遇到特殊情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投訴對象。由于家電產品使用周期長且“缺陷”原因很有可能會產生人身與財產的損害,在遇到經營者歇業(yè)、賠償能力欠缺時,也可以直接向生產者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