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金花股份(600080)再次收到法院寄送的19份一審《民事判決書》。至此,法院此前受理的76起中小投資者維權案件全部勝訴,公司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決定提起上訴。
代理投資者維權的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證券律師楊泉軍介紹:2020年4月30日,金花股份自行披露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金花投資占用的信息后,引發(fā)股價一度下跌,后因金花投資未能在一個月內償還占用的資金,導致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價更是連續(xù)跌停,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證監(jiān)會對金花股份處罰之后,部分投資者提起維權之訴。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的認定,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間買入金花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無論是否賣出,都可以繼續(xù)通過微信fazhi315咨詢或登記維權。同時,法院認為金花投資作為控股股東和資金占用方,未能主動告知上市公司并積極推進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存在過錯,據此判決金花投資與金花股份對投資者遭受的投資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幸運的是,金花投資在償還占用資金之后,金花股份股價V形反轉節(jié)節(jié)攀升,目前股價已經翻倍,持有的投資者已獲利豐厚,但按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仍然可以獲得賠償。投資者‘魚與熊掌可兼得’是由基準日和基準價決定的,為了科學、合理地確定發(fā)生投資損失的期間,立法時規(guī)定了損失計算的基準日,基準日之后無論是否賣出,也無論此后股價漲跌,都一律按照基準平均價作為賣出價計算損失,因此,投資者在盈利之后,仍然可以獲得一份額外的賠償。”楊泉軍律師解釋說。(記者 楊成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