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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民元律師;在知識財富的領域,是被打的越多越光榮么?

2022-05-01 16:37:22 來源:財訊網

張民元律師;在知識財富的領域,是被打的越多越光榮么?

最近看到一篇報道:“國外來華知識產權申請量、授權量、保有量逐年快速提升,并且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將中國作為發(fā)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優(yōu)選地”。

中國已成為世界各國發(fā)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優(yōu)選地”!

該報道的主文是反映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更好了,中國對國內國外的知識產權一視同仁,等保護。

該報道同時也指出了國內知識產權的不良現狀:“特別是這些年不斷出現的專利非正常申請、商標惡意搶注囤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和“碰瓷式”維權等問題,不僅給知識產權制度的正常運行帶來干擾,而且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浪費了國家行政資源,社會反響強烈”。

世界各國將中國作為“發(fā)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優(yōu)選地”,真的是因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好么?還是我們在知識產權領域缺少研究,存在大量的知識產權制度漏洞,讓外國企業(yè)和外國人嗅到了中國知識財富的“味道”,為利益所驅使,不遠萬里來到中國呢?

(一)、外國人可以在中國申請商標“撤三”?

筆者最近剛代理一起涉外商標訴訟案件,一名德國人在中國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撤銷中國人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商標行政部門受理了,并且將中國人注冊的商標撤銷了,撤銷的理由是中國人注冊的商標連續(xù)三年未使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撤三”。

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可以被撤銷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的?

關于中國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可申請撤銷的法律條文規(guī)定在中國《商標法》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中的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筆者收到這份商標行政管理機關的裁定書時,著實迷茫了!

中國《商標法》中規(guī)定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是包括全球的所有單位和全球人么?

一個德國人,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撤銷中國人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受理了,而且將中國人的商標撤銷了,撤銷的理由是中國人在中國注冊商標,卻連續(xù)三年不使用,且沒有正當理由。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渡虡朔ā返诹聻?ldquo;商標使用的管理”,是遵循《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賦予中國人民管理商標事務的權利,該項權利屬于中國人民的政治權利。

《商標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該條規(guī)定了外國人在中國享受國民待遇的范圍是“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法》并沒有賦予外國人參與中國的商標管理事務,也沒有規(guī)定外國人可以在中國申請撤銷中國注冊商標。

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也可以參與中國的商標事務管理么?

(二)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專利登記,可以不提供公證加認證的申請文件?

筆者作為一名在知識產權領域打拚了十多年的專業(yè)律師,也發(fā)現另外一個奇怪的現象:知識產權局在接收國外企業(yè)或國外公民向國內申請商標或專利登記時,對國外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知識產權局受理申請收文時,只接受國內的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的授權委托書,而在專利申請文件的書式一欄中并無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眾所周知,凡從國外形成須在國內境內使用的文書均必須經文書形成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文書才能被我國機關或社會團體所接受,在國外形成文件,必須經過公證加認證才能在國內使用,這應該是公知的法治常識。但國內的知識產權局接受國外人的商標和專利申請,均不需要提供任何關于主體資格及授權委托書的公證加認證文件,申請商標和申請專利的文書書式上只要求國內的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即使是國外人委托國內專利代理機構的授權委托書,知識產權局也不要求對形成于國外的授權委托書進行公證加認證的鑒證手續(xù)。

國內企業(yè)和中國公民在知識產權局申請商標或申請專利登記,均需要提供主體資格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或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應在商標或專利申請書式上簽名或蓋章,而國外企業(yè)和國外公民在國內申請商標或專利登記,卻只需要提供專利代理機構未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專利代理機構的印章。

為何知識產權局對國外人和國外企業(yè)的知識產權登記申請網開一面呢?

(三)外國人在中國打知識產權官司,可以不在起訴狀上簽章?

作為一名多年奮斗在涉外知識產權訴訟戰(zhàn)場上的專業(yè)律師,更發(fā)現一個無法理解的訴訟現象:在涉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領域,凡經境外權利人明確授權代為提起訴訟的律師,均可以境外權利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并考慮境外當事人維權的實際,不苛求境外權利人在起訴書上簽章,由國內代理律師在起訴書上簽字便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立案受理。

中國公民和中國企業(yè)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均是必須由具狀人親筆簽名或蓋章,并須嚴格審查起訴人的主體資格,嚴格審查起訴行為是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的便民利民措施,卻改變了對國外人和國外企業(yè)的起訴審查要求,只要提供了國外主體委托國內律師的公證加認證的授權委托書,起訴狀上的具狀人可以由代理律師代為簽字。而國外主體在委托國內代理律師代理訴訟時,也會出具一份三年或五年的階段授權,并明確授權委托代理律師代為提起訴訟,在委托書出具之后的三年或五年內,國內代理律師提起了多少訴訟,打了多少官司,國外委托人可能一概不問,而取得國外主體授權的國內代理律師在中國打的上千上萬的知識產權維權官司,是不是國外權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呢?

看到“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將中國作為發(fā)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優(yōu)選地”成為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機關引以為自豪的業(yè)績時,作為一名知識產權專業(yè)律師,不知該如何選擇未來的專業(yè)方向:究竟是繼續(xù)捍衛(wèi)中國民營企業(yè)的利益呢?還是選擇加入國外來華發(fā)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涉外代理律師隊伍?

當然是后者更能搞到錢!

而且是后者更能加速中國成為國外來華知識產權訴訟的優(yōu)選地!

在知識財富的領域,真的是越打越光榮么?被打的越多就代表環(huán)境越優(yōu)越,這是不是太了!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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