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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北宋的諫院:“凡執(zhí)政過舉、政行差謬,皆得彈奏”

2021-05-24 08:10:25 來源:汴梁晚報

在“學習強國”中學習,遇到司馬光的《諫院題名記》一文,眼前一亮。在此之前,曾在《古文觀止》中讀過這篇不到200字的短文。正聲勁氣、忠讜切深的司馬光曾在仁宗、英宗兩朝擔任北宋諫官5年(1061年~1065年),《諫院題名記》作于仁宗嘉祐八年(1063年),正是他在諫官的任上。文章敘述了諫官的來歷,闡明了諫官的責任和應當具備的品德,告誡諫官要謹慎忠誠、恪盡職守,同時也體現(xiàn)了作者敢于直諫、不為身謀的品質。文章雖短,但卻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因為此文的誕生并刻碑于諫院,見證了北宋中央監(jiān)察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諫院的設立。

北宋諫院的設立

以忠言對君王進行勸諫,在我國歷史悠久,也是我國古代的一種政治傳統(tǒng)?!对娊?jīng)》中就有不少勸諫的詩篇,堯設諫鼓、舜立謗木,中學語文課本上的《召公諫厲王弭謗》《觸龍說趙太后》《鄒忌諷齊王納諫》等,都是體現(xiàn)古代勸諫文化的佳話。歷史上把國家治理得不錯的有為國君、帝王,如齊桓公、齊威王、漢高祖、漢文帝、漢章帝、唐太宗、唐宣宗、宋仁宗等,都可謂從諫如流的明君;先秦時期的關龍逄、比干、彭咸、史魚、晏嬰、鄒忌、觸龍、屈原,十六國時期漢國的陳元達,唐代的魏徵,宋代的范仲淹、包拯、余靖、歐陽修、王素、蔡襄、唐介、陳公輔,明代的海瑞等也都是以直言勸諫而青史留名的諫臣。

因為進諫、納諫對國家和社會治理很重要,所以專門負責規(guī)諫君主過失并使其改正的諫官在先秦時期就出現(xiàn)了,如春秋時期齊桓公設立的“大諫”之官等。后來諫官越來越受朝廷重視,于是設立專掌議論的諫議大夫一職,歷代王朝大多沿襲。因為封建王朝對國家監(jiān)察事務的重視,相應地,作為國家監(jiān)察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諫官制度也逐步確立并得到了發(fā)展。到了北宋,作為獨立的中央監(jiān)察機關,專門的諫官機構——諫院,也在都城東京誕生了。

北宋立國后,沿襲唐制,設諫官左、右補闕和左、右拾遺,隸屬于中書省、門下省。端拱元年(988年),太宗開始對諫官進行改革,把左、右補闕改為左、右司諫,左、右拾遺改為左、右正言,并令他們修其職。天禧元年(1017年)真宗下詔,在中書、門下兩省設置諫官六員,其中左、右諫議大夫二人,左、右司諫二人,左、右正言二人,增加月俸,專司諫職,不兼他職,且3年內(nèi)不得差出,3年后不勝任者罷黜。自此諫官的勢力逐漸增強。

至于諫官們的辦事機關諫院,也是沿襲唐制。有史料記載,北宋諫院在太宗太平興國年間就已存在,在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之前已獨立于中書、門下兩省之外。但是《續(xù)資治通鑒長編》是這樣記載的:明道元年(1032年),“以門下省為諫院,徙舊省于右掖門之西。先朝雖除諫官而未嘗置院,及陳執(zhí)中為諫官,屢請之,置諫院自此始”。這個記載又告訴我們,作為獨立的中央官署,北宋諫院于明道元年(1032年)在門下省原址設立辦公地址,而門下省搬至右掖門之西。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根據(jù)這個記載,再結合《東京夢華錄》的記載,來研究一下北宋諫院在今天開封的大致位置。

至于史料中提到的陳執(zhí)中其人,字昭譽,北宋名相陳恕之子,官至宰相,《宋史》有傳,電視連續(xù)劇《清平樂》中也有其藝術形象。史載他為官清廉,官員不敢因私事而請托他幫忙,各地拜訪或送禮的人也不曾登門。

起初,北宋諫院設知諫院、同知諫院各一人,左、右司諫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一人,一共六員,實際上一般為二人至四人。神宗元豐改制后,諫院被廢,諫官以八員為定制,分屬門下、中書兩省,其中諫職之長為左、右散騎常侍,因永不授職,實際以左、右諫議大夫為重,其下有左、右司諫和左、右正言,共六員。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諫院復設。自此,諫院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而存在直至南宋滅亡。

北宋諫官的職能

崇寧五年(1106年)進士、宋代名臣李光曾說,諫官“專論人主過失”“人非堯舜,誰能無過,賴諫臣以正救耳”。自古以來,真正的諫官都是“專利國家,而不為身謀”(司馬光《諫院題名記》),他們首先就是沖著國君、皇帝來說話的,其主要職能就是對君主直言極諫,議論政事,規(guī)諫諷諭,指陳朝政缺失,勸其改正錯誤,維護長治久安。因此,只要對江山社稷認真負責且有雅量、善于納諫的君主沒有不重視諫官作用的。何況,北宋自立國以來,就有一條重要的“祖宗家法”,即宋太祖的“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因此北宋諫官諫諍皇帝的職能得到更加重視,仁宗朝以后諫官的職能比前代更為廣泛。

明道年間,仁宗欲廢郭皇后,諫官孫祖德等人與御史一起聯(lián)合諫諍仁宗,御史中丞孔道輔等人還說“后無過,不可廢”;慶歷年間,諫官王素規(guī)諫仁宗,不應當接受大將王德用進獻的美女;皇祐年間,外戚張堯佐除三司使,諫官包拯諫諍仁宗說“不可以任以政事”;治平年間,英宗要追封死去的父親為“皇考”,諫官傅堯俞等人諫諍反對。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的范仲淹,不在諫官之位時就多次進諫。擔任右司諫一職后,仁宗欲立楊太妃為皇太后,參與軍國大事,他認為頻立太后,有皇帝不能親政之嫌。仁宗采納,罷黜太后冊名。

包拯知諫院后,向仁宗遞上唐代魏徵的三條奏疏,希望他放在座位右側作為借鑒。又上言仁宗要明聽納、辨朋黨、惜人才,不要先入為主;要去刻薄、抑僥幸、正刑明禁、戒興作、禁妖妄。朝廷多施行之。

同樣,以敢于進諫而知名的司馬光擔任諫官后曾作詩明志:“秋水浮槎客,漂如一葉輕。鷗群雖仗信,鯨口幾忘生。”他上任后先后上仁宗《陳三德上殿札子》《言御臣上殿札子》等,提醒仁宗要做到“仁、明、武”三德兼?zhèn)?,實現(xiàn)國家大治要處理好任官、信賞、必罰三件大事等。仁宗朝時期,北宋諫官制度達到了鼎盛。

不僅如此,與前朝相比,北宋乃至南宋諫官的職權還有所擴大,他們可以彈劾宰相及百官,正如諫官王覿所說:“諫官職事,凡執(zhí)政過舉、政行差謬,皆得彈奏。”天禧元年(1017年)真宗下詔,允許諫官論奏“百官涉私”。正是因為有了這道詔令,到了仁宗朝,諫官彈劾百官的現(xiàn)象日益增多。寶元元年(1038年),諫官韓琦彈奏宰相王隨等四人,四人同日被罷官;慶歷三年(1043年),諫官蔡襄彈奏呂夷簡“謀身忘公,養(yǎng)成天下之患”,呂夷簡被迫請求罷去軍國大事;諫官余靖諫夏竦奸邪,王舉正不才,狄青獨守渭州恐敗邊事;諫官范鎮(zhèn)彈奏陳執(zhí)中沒有學問,非宰相之器;包拯在諫院兩年,多次論斥因權貴而得寵的大臣。

北宋乃至南宋,諫官還能參議朝政,是國家大計的參議者,在皇子的冊立、人事的議論、軍事政策的制定、官員的舉薦、臣民奏章的受理等事務中,均有諫官的聲音。太平興國九年(984年),太宗設登聞院,令諫官一員判院;景德四年(1007年),真宗又改登聞院為登聞鼓院,由司諫、正言負責,“掌諸上書而進之,以達萬人之情”。元豐改制后,除登聞鼓院外,又設登聞檢院,由諫議大夫負責。文武官員及士民上書言事或申述冤情,先到登聞鼓院呈遞事狀,若不受理,再報告登聞檢院。

正是由于諫官的職能如此重要,北宋諫官的選任和升遷就十分重要,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諫官的選任方式有皇帝親擢和臣僚舉薦兩種,宰相等重臣不得干預,例如著名的“慶歷四諫”歐陽修、余靖、王素、蔡襄就是仁宗親擢的。至于臣僚舉薦,開始由朝廷下詔,然后由皇帝選擇任命,諫官與宰相等重臣無直接隸屬關系,但到北宋后期有所變化。

天圣元年(1023年)、元祐三年(1088年),朝廷還先后頒布有關諫官資格、諫官資序的法令,同時更加重視諫官的文化修養(yǎng)和道德標準。如景祐三年(1036年),歐陽修寫下著名的《與高司諫書》,駁斥諫官高若訥對范仲淹的詆毀誣蔑,鞭撻他趨炎附勢的卑劣行徑,痛斥他“身惜官位,懼饑寒而顧利祿”,以至“不復知人間有羞恥事”。

北宋乃至南宋的監(jiān)察制度還有一個顯著的特色,那就是臺諫合一。本來,御史(其辦公機構為御史臺)負責彈劾、諫官負責諷諫,這是其傳統(tǒng)職能,在宋代以前二者是截然分開的,其職責和范圍有嚴格區(qū)別。然而到了宋代,由于二者的職權擴大并相互滲透,諫官可以監(jiān)察宰相百官,而御史又兼掌諫諍議論,其結果就形成了臺諫合一之勢,諫院和御史臺也就合稱“臺諫”,其意義非同一般。

總之,自北宋始,諫院與御史臺作為國家最高監(jiān)察機構,其存在標志著宋代監(jiān)察制度的完善,在我國古代監(jiān)察制度史上具有承上啟下的地位,對元明清的中央監(jiān)察制度也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