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財經 >

代表建議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保護債務雙方權益 制裁弄虛作假行為

2019-03-11 10:13:50 來源: 新京報

3月9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介紹推動《企業(yè)破產法》修改的情況。新京報記者 彭子洋 攝

個人破產制度能夠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從無休止的債務清償當中拯救出來。

——肖勝方代表

企業(yè)破產法應補充一些內容,比如對國有、外資企業(yè)的破產規(guī)定不足等。

——王俊峰代表

實名登記制度有助于減少個人轉移或者隱藏財產而逃避債務的情形。

——朱列玉代表

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保護債務雙方權益、化解執(zhí)行難。

——劉守民代表

今年,全國人大財經委將對《企業(yè)破產法》開展評估。

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盡快修改該法,并確立個人破產制度。

多名代表建議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3月9日上午,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回答新京報記者提問時介紹,財經委今年抓緊推動《企業(yè)破產法》修改,并將對該法開展評估。

烏日圖解釋,財經法律評估是一項從今年開始開展的工作,目的在于總結經驗,“逐步使評估工作成為立法程序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使評估的成果成為法律立、改、廢、釋的重要依據”。

中國現行的企業(yè)破產法2006年8月通過。本次人代會上,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修改《企業(yè)破產法》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金杜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人王俊峰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我國的《企業(yè)破產法》自頒布以來,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fā)展,近幾年跟破產相關的案件越來越多,大家逐步意識到,破產是一個內涵非常豐富的法律概念。企業(yè)破產法應補充一些內容,比如對國有、外資企業(yè)的破產規(guī)定不足;在企業(yè)破產前的重整中,規(guī)定一些特殊的救濟辦法和技術等,這在國際上已比較成熟。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僑聯副主席于集華建議修改《企業(yè)破產法》,并增設個人破產制度、建立跨境破產法律制度等。多位法律界全國人大代表認為,應該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守民認為,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保護債務雙方權益、化解執(zhí)行難。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利于防止因個人過度負債所帶來的系統(tǒng)性風險,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定。

深圳、北京、上海已設立破產法庭

修改《企業(yè)破產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呼聲不僅來自人大代表,審判機關也曾提出明確建議。去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有關法院解決“執(zhí)行難”情況的報告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zhí)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去年以來,最高法主管的人民法院報曾刊發(fā)多篇文章呼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不僅是提出建議,最高法還專門就破產案件審理進行了機構改革。今年1月中旬到2月初,按照最高法的批復,深圳、北京、上海相繼設立破產法庭,辦理破產案件及相關的衍生訴訟。

焦點1

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

法院依法對破產者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以及確定法律義務

“個人破產制度能夠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從無休止的債務清償當中拯救出來,并通過自由財產制度、破產免責制度獲得重生。”肖勝方認為,這不僅對于遭受債務危機的個人有利,也對債務人的家庭及社會穩(wěn)定有利。

去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報》刊發(fā)《積極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一文,介紹了個人破產制度的概念:個人破產制度是對應企業(yè)破產制度而言的,是指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和以后應盡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個人破產制度起源于古羅馬,目前已經成為很多國家的一項重要民事制度,中國香港、臺灣地區(qū)也建有個人破產制度。

“如果個人負債了,會出現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無序分配的現象,誰下手早誰先拿到,甚至有一些人通過非法拘禁等手段實現債權。”劉守民提出,設立個人破產制度,也是和國際接軌的需要,大部分西方國家有個人破產制度。

對于個人破產的概念,王俊峰介紹,國內已經有與國外破產法相似的做法,比如對債務人的高消費限制。

焦點2

為何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防止因個人過度負債所帶來的系統(tǒng)性風險,化解執(zhí)行難

肖勝方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利于防止因個人過度負債所帶來的系統(tǒng)性風險,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定。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08年,中國居民部門杠桿率約為18%,而到2017年底,這一比率達到48.98%。“在我國個人負債問題日趨嚴重的背景下,需要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予以回應和解決”。

更為迫切的需求則來自于海量的民商事案件“執(zhí)行難”。劉守民提出,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完善民事執(zhí)行程序,現在法院堆積了大量個人作為被執(zhí)行人沒有了結的執(zhí)行案件,很難找到出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去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報告,民商事案件中約18%是“執(zhí)行不能”案件。

人民法院報社社長倪壽明在《積極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文中提出,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zhí)行不能”案件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不能進入執(zhí)行程序,但因為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一些債權債務就此成為爛賬,長期纏繞著債權人和債務人,讓雙方都背負著包袱,不僅極大地污染了社會信用,對雙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損害。而法院對于這些無力還債者也是無能為力,這些“執(zhí)行不能”的案件進而影響到法院的聲譽。

焦點3

如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完善個人登記制度和誠信體系,嚴厲制裁財產申報弄虛作假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認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一個前提,即個人登記制度和誠信體系的完善。

“企業(yè)和個人破產制度不同,企業(yè)有專門的會計記錄財產,法律對企業(yè)財產有明文規(guī)定,企業(yè)破產容易被界定。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個人財產破產制度,當個人資不抵債時,不能準確及時界定何種財產為個人破產財產。”朱列玉提出,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個人財產界定也有了法律依據,存款、不動產、財產權益、動產等,均是個人財產的范圍。實名登記制度也有助于減少個人轉移或者隱藏財產而逃避債務的情形。

如何避免一些人利用個人破產制度惡意逃避債務?朱列玉認為,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撤銷個人破產之前的討債行為,要求債務人如實申報個人財產,嚴厲制裁弄虛作假的行為。

“破產免責應該是有條件的許可免責制度。”朱列玉提出,這些條件包括:破產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合理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在宣告免責的裁定之后,應設置一段公告期,債權人可提出異議等。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李玉坤)